每當考試臨近,就會出現(xiàn)兩種人,一種到處騙人賣答案的,一種到處被騙買答案的。很多參加自考的考生會在各種網(wǎng)站上找到賣答案的帖子,那么自考的答案真的能找到嗎?當然不可以!
自考早在2013年就進行了嚴格的管控,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傳播自考答案都觸犯刑法,保釋最低都要20萬。
這些賣答案的騙子就是利用了考生迫切想要通過自考考試這一心理弱點,一次一次的行騙成功。這些騙子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拿了錢就把你刪除。還有可惡的人收了一次錢,還會威脅你收第二次、第三次...
被騙的永遠都是想要答案的,如果你不想被騙就最好斷了這個心思,好好備考。
最后再次告誡大家,自考的嚴密程度等同于高考,自考試卷和答案在開考前的秘密等級為——絕密。
以各種形式泄露國家絕密文件觸犯刑法,雙方都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哪些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的適用范圍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解釋》中明確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59項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guī)定前述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哪些情形屬于“情節(jié)嚴重”?
司法解釋專門對“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務員錄考作弊
《解釋》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情形二:致考試推遲、取消或啟用備用題
《解釋》將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明確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有些考試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試工作人員作案,特別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行為人在考前通過賄買特定知悉人員等方式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而后實施組織考試作弊。
情形三:多次組織及人數(shù)器材達標
《解釋》將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情形四: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
基于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解釋》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開考前被查處是“既遂還是未遂”?
從實踐來看,組織考試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試開始之前即被查處,此種情形之下組織考試作弊的目的未能實現(xiàn),究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還是未遂?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組織作弊以及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已經實際嚴重危害到考試秩序,即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關于考試開始前被查處的作弊如何認定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薄督忉尅穼Ψ欠ǔ鍪?、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其中,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考是小事,犯法是大事,希望大家還是好好復習,憑自己本事通過考試!
18~23周歲
24~32周歲
33~40周歲
其他
高中及以下
中專
大專
其他
工作就業(yè)
報考公務員
落戶/居住證
其他
自學考試
成人高考
開放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