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時間
10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10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 入場須知
?。ㄒ唬┛忌趨⒓涌荚嚂r,要攜帶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2B鉛筆、橡皮、削筆刀等,根據(jù)所考課程內(nèi)容可攜帶圓規(guī)、三角板、直尺等。需要攜帶無存儲功能計算器的課程,準考證上均有備注,其他課程不允許攜帶計算器。
(二)禁止考生攜帶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進入考點參加考試。提醒考生赴考時盡量不要攜帶手機,如需要支付交通工具費或餐飲費用等,請?zhí)崆皽蕚浜盟枭倭楷F(xiàn)金。凡攜帶者,須將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暫放在考點入口處的“考生手機暫放處”??忌诳荚囍校S身攜帶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本次考試全部成績,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
?。ㄈ┛键c至少在考前30分鐘組織考生入場,考生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點,按要求有序接受兩次入場安檢,請考生合理安排時間。
?。ㄋ模┛忌M入考場時,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進行身份驗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檢查。
三、考試須知
?。ㄒ唬┛荚嚾虒嵭幸曨l監(jiān)控,實時錄像,考生在考試時要遵守《考生考試規(guī)則》,按要求作答。
(二)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后,要認真核對課程名稱及代碼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請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后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
(三)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請考生提前規(guī)劃好乘車路線,不要遲到。
四、誠信參加考試,作弊自毀前程
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缎谭ā返诙侔耸臈l之一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請廣大考生切勿觸碰法律紅線,誠信參加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